深圳保险律师网
首页 团队律师 诉讼费速算 留言咨询
资讯导航
 
首页 >> 保险监管 >> 内容详情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2006)

发布时间:2024/1/4 点击次数:84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265号  2006年9月15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本文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2006)
本文关键词:暂无关键词
本文链接:http://www.mslaw0755.com/artcile/1153.html
上一篇: 践行责任与承诺,新华保险2023年度十大理赔案例发布!
下一篇: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 |
Copyright © 2009-2024深圳保险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址:www.mslaw0755.com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