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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案例述评之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4/4/20 点击次数:2021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百瑞民间融资法律研究中心  刘茂林

 

最高院要求自2014年起将判决书上网公布,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民间融资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根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所有全真案例判决书,进行精选,重点对深圳、东莞和浙江省一些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案件尤其是非典型性案例予以述评,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案例作为开头,希望对法律爱好者在学习和适用上有所启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46号刘惠超诉王润球、王润东、李凤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7926日,王润球与王润东、李凤媚、刘惠超在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润东、李凤媚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向王润球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王润球同意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次性将人民币100万元交付给王润东、李凤媚,王润东、李凤媚在收到上述借款后应向王润球出具收款收据;王润东、李凤媚分25期向王润球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从2007101日起每月1日前归还人民币4万元,至200911月前还清全部借款;如王润东、李凤媚有一期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则王润球有权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润东、李凤媚归还全部未还的借款本金及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刘惠超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于201139日出具律师函。该律师函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刘惠超为案涉借款合同履行保证责任。

上诉人刘惠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借款是发生在我国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之间的对外借款,根据原审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案涉借款合同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而没有登记,违反该禁止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二、原审未查明债务人与王润球存在抵押合同关系。签订借款合同时,王润东、李凤媚已将其土地及房产抵押给王润球,该抵押权已成立。王润球未经刘惠超同意,单方将相关土地权证交还给王润东、李凤媚,放弃了未实现债权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视为王润球在放弃担保物价值的范围内免除了刘惠超的担保责任。案涉土地房产价值数百万元,远远超过王润球主张的十余万元债权。王润球放弃物的担保而向刘惠超主张人的担保,没有法律依据。三、王润球在起诉时没有请求刘惠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而原审判令刘惠超承担王润东、李凤媚不能清偿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王润球律师费损失部分的二分之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无效而且刘惠超对此无过错,不应当由刘惠超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王润球口头辨称:一、本案借款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刘惠超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二、王润球即使将土地权证退还给王润东、李凤媚,也不影响刘惠超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刘惠超对于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问题。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关于焦点一。案涉借款合同系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惠超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未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无效,但刘惠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律、法规对于对外借款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刘惠超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刘惠超为王润东、李凤媚向香港居民王润球的对外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而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案涉保证合同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本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王润球和刘惠超对保证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刘惠超应对王润东、李凤媚不能清偿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王润球的律师费损失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王润球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刘惠超上诉主张王润球放弃王润东、李凤媚提供的物的担保,应在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除刘惠超的保证责任。由于王润东、李凤媚以建筑物作为抵押物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未设立。王润球将案涉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还给王润东、李凤媚不能当然视为王润球放弃抵押权,刘惠超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46号判决书

 

 

本文标题:东莞中院案例述评之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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