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网
首页 团队律师 诉讼费速算 留言咨询
资讯导航
 
首页 >> 意外伤害保险 >> 内容详情意外伤害保险

“车辆残值暴利”问题 当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9/8/23 点击次数:89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近年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涉“车辆残值暴利”案件不断增多。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车辆残值“处置权”难确定。在理论上,在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时,尤其在推定全损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相应取得受损车辆残值的所有权。但现实中,一般“黄牛”控制事故车辆,既要巨额赔偿,又要扣留残值并处置残值。

    鉴定和修理环节被掌控。因车辆残值金额存在变数,“黄牛”取得事故车辆后通过掌控鉴定和修理环节获取暴利:一是委托中介机构对事故车辆维修费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报告为主要证据通过诉讼主张事故车辆维修费,不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而直接出售;二是委托中介机构对事故维修费用以4S店和正厂件的配件价格进行鉴定,而实际维修以副厂件或拆车件配件进行维修,然后出售或者再次投保。

    残车被重复利用谋暴利。一是在“黄牛”获取巨额车辆保险损失赔偿后,将损失车辆简易修理,再通过原车主与车辆买受方办理过户,“黄牛”通过套用手续来“洗白”非法车辆。二是“黄牛”将事故车辆以低廉的成本修复后,再将该车辆以当时新车购置价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再将该车辆严重撞击或故意坠河,再次获取车辆全损案件的赔款,来赚取其中差价。

    为此,综合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提前介入事故,完善“不可修复机制”。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应提前介入,立即固定车辆损失,启动理赔流程,充分运用“推定全损”,不给“黄牛”可乘之机。应当对残值车辆手续进行严格监控,避免残值车辆再次进入市场。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完善事故车辆“不可修复标准”,对于明显不可修复车辆,引导将残值车辆到拆车厂进行拆解。

    细化全损条款,加大执行力度。保险公司应细化车辆全损条款,特别要列明推定全损适用情形,尤其应尽量降低推定全损的比例限制。同时,在推定全损过程中,当预估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0%时,应强令保险理赔人员启动推定全损流程,对不推定全损的案件,需要上级保险公司统一签报才能赔付。

    主动对接市场,发挥理赔作用。保险公司应正确处理与4S店关系,合理打破4S店对维修资源的垄断,使更多维修资源向社会修理厂开放。应当将事故车辆的零配件更快地输向汽车零配件市场,使零配件得到合理再利用。同时,要积极与相关汽车维修行业监督部门对接,制定汽车维修业的诚信经营标准,从而使车辆维修有章可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任中书 张计玉


本文标题:“车辆残值暴利”问题 当引起重视
本文关键词:暂无关键词
本文链接:http://www.mslaw0755.com/artcile/358.html
上一篇: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下一篇: 案例:网销保险产品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分析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 |
Copyright © 2009-2024深圳保险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址:www.mslaw0755.com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