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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中保证期限的时效风险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1749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为了防止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还钱,出借人在提供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明智的。这种担保主要包括要求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朋友、公司提供物的抵押或保证,届时如果借款人不能还钱则变卖、拍卖抵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出借人与保证人会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即在借款人合同届期不能清偿时出借人可以在该期间要求保证人清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其目的是稳定法律关系。因此,在保证期限内,出借人应当以有证据的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届时无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遭受损失。
本文标题:保证责任中保证期限的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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