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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保险,员工意外死亡,法院判赔80万

发布时间:2022/4/20 点击次数:65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责任险条款解读: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包含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两类保险,其中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扩展责任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一般是公司或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受益人通常也是被保险人,保险费的缴纳也是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因员工或身故受益人在主张权利时,通常会被保险公司拒赔;去法院立案时,也会被拒绝立案或被驳回起诉。即使立案后,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保险是主险雇主责任险的扩展责任为由,用人单位不承担雇主责任这一前提,该答辩意见也为较多法院采购并支付保险公司拒赔。

      深圳保险律师网专家认为,雇主责任险扩展意外伤害责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意外险化。商业保险可以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因财产保险公司有权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部分整合,是应保险市场的需要而产生。该类保险产品能通过审批或备案,说明从政策层面,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推出该类保险产品,其合法性不容质疑。扩展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保障对象就是投保人单位的员工,而不保障投保人。除非在雇主责任险中明确,扩展意外伤害责任是建立在雇主责任基础之上;但从逻辑上分析,没有必要就基本责任进行另外附加相应保险条款,而是直接在批单或保险单直接注明。本网专家认为,扩展24小时意外伤害条款,本质是人身保险性质;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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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5号楼第8-10层701室。

主要负责人:叶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鑫,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山东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魁,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花(系张秀魁之妻),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格力电器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段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居贵,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陈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鑫,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山东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魁、赵玉花、山东格力电器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格力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济南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山东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张秀魁、赵玉华对人寿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秀魁、赵玉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一)一审法院未将广义维修部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于遗漏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首先,涉案人员张程强并未与山东格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山东格力公司对其不具保险利益。其次,涉案人员张程强是否与涉案经销商广义维修部存在劳动关系,并未完全确认,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实。再次,根据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山东格力公司省内各经销商,法院应依法查实,被保险人是否已向张秀魁、赵玉花进行了赔偿及赔偿的具体数额。综上,广义维修部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并未将其追加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人寿山东分公司支付保险金不当。该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系在雇主责任险险种下的扩展条款,并非单独的人身意外险种,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雇主责任险外的人身意外险条款不当。1.从对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理解来看,该特别约定应在雇主责任险项下理解,而非单独险种。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无论是在保险责任上还是保险标的上均有不同。因此,在对该条款进行理解时应结合雇主责任险的主险项下来理解,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涉案人员张程强并非因为本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内容导致受到伤害,因此,本案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人寿山东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从涉案人员张程强发生事故的过程来看,其并非因保险条款约定的工作原因或工作内容受到伤害,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首先,张程强在发生事故时从事的并非山东格力公司委派的工作,而是私自参与其他高空作业,并增加了其行为的危险性。其次,张程强在私自参与其他高空作业时未佩戴相关安全措施,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再次,经与经销商核实,张程强在事发时所安装的空调也并非山东格力公司旗下品牌。

被上诉人张秀魁、赵玉花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山东格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寿济南支公司述称,同意人寿山东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张秀魁、赵玉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人寿山东分公司、人寿济南支公司、山东格力公司共同向张秀魁、赵玉花支付死亡赔偿金80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人寿山东分公司、人寿济南支公司、山东格力公司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义维修部为山东格力公司山东省内经销商,张程强于2017年4月份到广义维修部工作,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7年,包括广义维修部在内的山东格力公司山东省内经销商委托山东格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2017年4月,山东格力公司作为甲方,人寿山东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保险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山东格力公司及其山东省内各经销商雇主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协议;投保人名称需确认投保人数量及分布地区,被保险人名称需确认被保险人数量及分布地区;死亡伤残80万元;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附加条款为准,其中附加条款包括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上述保险项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填写投保单交给乙方,并由乙方指定出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发给甲方;双方同意并约定,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为山东格力公司或其山东省内经销商,被保险人为山东格力公司山东省内经销商,且各经销商须分别开具甲方投保雇主责任险的证明文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附件雇主责任险条款中附加条款第5项约定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列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双方另对保费计算等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上述保险协议签订后,山东格力公司代其山东省内经销商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人寿山东分公司指定其下属公司人寿济南支公司向山东格力公司省内经销商出具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载明: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按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及投保单等是本保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为山东格力公司省内经销商;附加险包括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4日24时止;本保单项下赔偿责任不受法定赔偿数额或劳动合同赔偿数额限制,直接按保单所附伤残死亡赔偿比例表赔付。保单另对理赔等作了约定。保单附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清单中载有张程强的信息,人寿济南支公司予以盖章确认。2017年5月29日,张程强帮其朋友安装空调时从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程强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人寿山东分公司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山东格力公司主张其代山东省内经销商与人寿山东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且人寿山东分公司、人寿济南支公司亦认可,故涉诉保险协议的投保人应为包括广义维修部在内的山东格力公司山东省内经销商,该保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属有效合同。张秀魁、赵玉花主张保险协议及保险单中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为人身意外险,且约定无论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都应赔偿,人寿山东分公司及人寿济南中支公司辩称该条款为雇主责任险的内容,并非独立的人身意外险条款。一审法院认为,人寿山东分公司作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具有经营意外伤害险业务的资格,张程强为广义维修部的员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故广义维修部对张程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张程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应为雇主责任险外的人身意外险条款,张程强应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在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虽包括死亡等情形,但保险公司在该条款中的承保实际为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不同。现张程强死亡,张秀魁、赵玉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人寿山东分公司为保险协议签订方,指示人寿济南支公司出具保险单,应由人寿山东分公司向张秀魁、赵玉花支付保险金80万元,故张秀魁、赵玉花要求人寿山东分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人寿山东分公司、人寿济南支公司辩称应落实张秀魁、赵玉花是否已从广义维修部获得赔偿及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人寿山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秀魁、赵玉花保险金80万元;二、驳回张秀魁、赵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人寿山东分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格力公司与人寿山东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的目的是为山东格力公司在山东省内的经销商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广义维修部系山东格力公司的经销商,张程强系广义维修部的工作人员,且在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名单中有张程强的名字,在张程强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合法权利承继人有权向人寿山东分公司主张权利。故人寿山东分公司上诉称,山东格力公司对张程强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在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第(5)项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中约定,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附件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案中,虽然张程强遭遇事故时并非处于履行职务的工作时间,但是根据上述约定,特别扩展条款的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已扩展至全天24小时及非工作时间,故人寿山东分公司应当对张程强的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人的生命健康,张程强的雇主广义维修部是否因其死亡进行过赔偿,均不影响人寿山东分公司履行其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人寿山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栾钧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旺林













本文标题: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保险,员工意外死亡,法院判赔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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