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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如何执行?四川发文明确(2023.9)

发布时间:2023/9/20 点击次数:100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近年来,司法实务站在解决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角度,逐步将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纳入强制执行范畴,相关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为深入贯彻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和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人身保险相关权利人和保险机构等各方权益,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省外经验为重要参考,为四川省辖内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前沿实务问题提供具体、明确的工作指引,推动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凝聚合力,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包括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满期金、生存金、保险赔款等,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保险机构还应建立专门制度,明晰相关职责,理顺内部流程,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协助执行工作。

二是执行和协助执行要程序规范。细化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法证件、司法文书等程序要求,规范人民法院与保险机构在查询、冻结、扣划等环节的衔接配合,明确保险机构协助执行的时限要求。

三是保险消费者权益要充分保障。通过通知、告知、允许减保、给予赎买期等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介入权、赎买权以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对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长期护理等关系生命健康的高保障、低现价产品,一般予以豁免执行,贯彻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

四是人民法院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联系人、信息查询、问题反馈等工作联动机制。

《工作指引》由省级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针对性解决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现实问题,在国内属于首次,其形式正式,效力层级较高,内容相对全面,涵盖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具有一定前瞻性,能够取得较好指引效果。

下一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指引》执行中的问题,推动切实提升四川省辖内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质效,共同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标题: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如何执行?四川发文明确(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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