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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2006)
发布时间:2024/1/4 点击次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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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265号 2006年9月15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本文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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