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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零时生效”的保险合同何时真正生效?

发布时间:2025/12/22 点击次数:30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简要】

祝某拥有一辆小型轿车,并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24723日零时起至202572224时止,确认交强险保险费收付的时间是2024722日上午103620秒,投保确认的时间是2024722日上午103621秒,保单打印时间是2024722日上午110328秒,另,案涉轿车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亦由同一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期间自20237160时起至202471524时止。2024722日下午1510分,祝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顾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致顾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要求祝某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内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应对顾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案涉交强险的收费确认时间和投保确认时间均是2024722日上午1036分,此时,祝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承保该车辆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充分掌握着该车辆的保险信息,在明知投保人缴纳保费时交强险已经脱保的情况下,应当就保险期间可以选择的事宜,以及选择的不利后果向投保人尽到必要、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对被告祝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确认承保时即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抗辩应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主动提出保单即时生效,显然与一般消费者的基本预期和生活经验不符,故对其所辩,不予采纳。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顾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何叶  20251211







本文标题:约定“零时生效”的保险合同何时真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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