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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一日保” 法院:保险公司拒赔构成违约,应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

发布时间:2026/5/17 点击次数:24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外卖小哥送餐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一日保”

法院:保险公司拒赔构成违约,应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


自行接单的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众包骑手“一日险”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外卖骑手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外卖骑手送餐受伤 保险公司以职业伤害为由拒赔


张伟是某外卖平台的送餐骑手,与专送骑手不同,平时由自己决定是否接单,工作自主权更大。张伟送餐期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每天接第一单时,他都会向外卖平台交纳2.5元用于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交费成功后,网上生成简易投保单。众包骑手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60万元,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2时。

2023年2月,张伟在送餐途中与苏泽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张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苏泽无责。

经医院诊断,张伟伤情为:左肱骨外髁骨骨折。2023年7月,张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张伟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发生交通事故后,张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张伟受伤的情况属于职业伤害,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其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张伟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和鉴定费1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相关文件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张伟在送外卖过程中受伤,依法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在投保人投保案涉保险单时,保险公司就有关的保险人声明、特别约定条款的约定,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该保险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对张伟的损失不承担给付责任。


众包骑手在线投保“一日险” 电子保单合同有效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后者是指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外卖平台对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不作硬性要求。众包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以及工作地点自由化特征,可同时选择在多个外卖平台工作,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归属并不唯一,人身依附性并不紧密。张伟在案涉某外卖平台注册时,该平台并未对张伟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作出限制,其可接其他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根据张伟提交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张伟即属于众包骑手。案涉保险为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投保目的是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是骑手而非某外卖平台,投保方式系电子投保。张伟在接受第一单外卖派送时购买当天的意外险,自系统扣收骑手保费之时,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事由是否成立,藤县法院指出,案涉保险单及众包骑手意外保险说明系格式条款,该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供不特定投保人重复使用。案涉保险以电子投保的形式购买,张伟交纳保费时网上形成的电子保单是简易保险单,保单中只显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及保额,没有特别提示,而是在发生事故后张伟报险时,保险公司才将完整的保单提供给张伟,说明保险公司未将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的免赔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进行提示,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保险单中免责任条款以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确认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张伟一方的解释,法院确认案涉保险单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张伟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事由不能成立。

根据保险单的条款约定,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张伟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计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拒赔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张伟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60万元×10%)。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张伟就自身伤残申请司法鉴定,系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程度即伤残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予以证实,张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和鉴定费用1000元给张伟。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送外卖等灵活就业方式成为就业新亮点,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成为新时代司法的焦点。外卖平台未替外卖骑手缴纳社保,唯一的保障是每天几元的“一日意外保险”,保险保障并不到位。外卖骑手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每天几元的意外保险又遭拒绝理赔,“保险理赔难”很可能就是压垮他们的一座大山。外卖骑手涉诉的保险赔偿案件中,被保险人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较多,保险理赔困难重重,该案中的外卖骑手就遇上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困境。

外卖骑手作为其购买的“一日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也应当依约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尽到充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该免除责任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梁高华 韦逢秋 2024-04-1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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