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网
首页 团队律师 诉讼费速算 留言咨询
资讯导航
 
首页 >> 企业财产保险 >> 内容详情企业财产保险

网络理财资金到期被冻结 投资人状告金融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19/8/28 点击次数:94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网络理财资金到期被冻结 投资人状告金融服务公司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冻结资金应予返还
作者:陈惠艳 林长山 王晓青  
      近年来网络理财平台越来越多,网络理财因其收益率高、交易简单而受到更多理财用户的青睐,但目前部分理财平台的发展并不完善,难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一旦理财资金未能按时到账,用户往往求助无门,宁河区居民卞某就经历了这样一起资金被无故冻结的事件。
      2018年5月,卞某经朋友介绍,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了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的用户,并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卞某陆续投资了多笔资金,双方约定,平台应在卞某的投资款项到期后,根据卞某的申请进行返款,卞某发起提现申请后平台将启动审核机制,正常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款项将汇入到卞某银行账户。自2018年7月至11月,卞某共有十笔提现申请合计28000元,该公司网络平台均以“提现待初审”为由未能通过,并将上述资金予以冻结,致使卞某无法按期收回上述理财资金,因此卞某将该金融服务公司诉至宁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28000元理财资金。
      诉讼后,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无故缺席,未参加庭审,但卞某提交了该金融服务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网页截屏、投资交易凭证、提取现金记录、公司基本信息、卞某绑定银行卡的信息、卞某提取现金成功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卞某在被告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理财业务,被告在原告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原告应该提取的本金及利息予以冻结,使原告无法取得相应款项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卞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利益受损、且被告获得利益,同时利益受损和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冻结的28000元理财资金。
      法官提醒: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网络理财用户注册网络平台并进行投资理财时,应注意网络平台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平台是否对资金提供风险担保等信息,同时下载并保留完整的用户注册合约、借贷合约、借款人信息、平台信息、资金交易信息等证据,以备资金无法如约到账时,用户能够掌握充足的诉讼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题:网络理财资金到期被冻结 投资人状告金融服务公司
本文关键词:暂无关键词
本文链接:http://www.mslaw0755.com/artcile/383.html
上一篇: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下一篇: 案例:网销保险产品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分析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 |
Copyright © 2009-2024深圳保险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址:www.mslaw0755.com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