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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0/5/7 点击次数:515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在保险营销界,一直流传着这样一个传说:“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对于这种说法,有些人深信不疑,而有些消费者则认为是在骗人。

    “保险避债”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话术之一,然而,对于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什么情况下可以避债,一些保险代理人并非了如指掌。

    “所谓的‘保险避债’只是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一厢情愿的曲解。”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陶峰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任何一种理财方式,都不存在天生具有避债功能的产品。”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的确有债务隔离的功能,但实现这一功能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当使用人身保险来进行财富管理、资产保全时,除了保费来源要合法、保险险种要选择,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指定也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设计才能实现。”陶峰英说。

    江苏高院:保单可以偿债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称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令不少保险代理人陷入迷茫。业内人士通过对《通知》进行分析,总结了3个关键点:

    第一,人身保险属于可执行财产。《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人身保险是可执行财产,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均可用来偿债。由此表明,上述保险产品并不能实现债务隔离。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可执行的保险仅限于理财险。而这次《通知》明确表示,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也属于可执行范围。但是,如果在执行时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协助查询。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第三,法院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则保单抵债为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其退保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要求投保人自己申请退保;二是在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情况,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未签署退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因此起诉保险公司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发生前购买的保险不一定能避债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强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通知》和《保险法》的法律法规并不冲突。”河北金融学院保险系教师宋超楠告诉记者,“上述人身保险产品最终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仍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当保险的财产所有人是债务人时,这部分属于他的财产必然要被用于清偿债务。若其是债务连带责任人时,也会因为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无法实现避债功能。简单地说,归属于谁的财产利益,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保险确实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宋超楠指出,“在被保险人是债务人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可以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笔钱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保险法》规定,如保险受益人被指定,并按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到理赔金,那么,该理赔金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并非被继承的遗产,此时,保险债务隔离的功能得以体现。但是,如果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情况,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债务发生后购买的保险无法实现避债功能

    “债务人在发生债务危机,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故意购买保险,试图通过这种方法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是恶意避债行为。法院可以以保费来源不合法,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宣布保单无效或强制解除。”宋超楠还强调,投保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如果涉及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为无效;对于一些保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是否“避债”,取决于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

    宋超楠打了个比方,假设父亲为投保人,母亲为被保险人,儿子为受益人。第一种情形,母亲为债务人,且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第二种情形,作为债务人的母亲突然意外死亡,则作为保单受益人的儿子就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第三种情形,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保险赔偿金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因为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已经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儿子来说是不可以避债的;第四种情形,父亲为债务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以上事例不难看出,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不同保险架构搭建,可以实现所谓“避债”的目的,但这种“避债”,是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决定的,而并非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

    通过揭开保险的真实面纱,我们会发现,世界上本就不存在天生可以人为避债的金融工具。购买保险时,应当更多考虑的是保险的保障作用以及保险对未来生活所带来的益处。只有合理地了解保险、配置适合自己和家庭的保险产品,才能让整个人生财富规划更加完整。(记者李晓)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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