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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将网络互助平台告上法庭:患癌后互助保障金没着落

发布时间:2020/5/7 点击次数:60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新快报》2019年6月3日报道:

    在遭遇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未知风险,不少人选择通过“网络互助”来寻求解决方案。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因其会员准入门槛低、成本低、公益性等优势,成功吸引众多网民参与。但另一方面,网络互助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网友周某是某互助平台会员,并一直持续缴费。后周某因病向该互助平台提起互助申请,但互助保障金却迟迟“不见踪影”。一怒之下,周某将该互助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这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网络互助平台案件。

    加入“抗癌互助计划”生病后互助保障金不见踪影

    2016年8月31日,周某在网上看到由深圳某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煷公司)推广的“某互助平台”。平台介绍“一人生病,众人均摊,这是一种双向帮助的模式,健康时小额捐助他人,生病时他人捐钱给你。首次加入会员需预存30元,当有会员不幸患癌时,根据互助规则,从每位会员的预存金额中扣除均摊费用,捐助患癌会员”。

    于是周某在网上与某互助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并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最高享受35万元的互助金,保障生效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周某一直延续缴费。

    2018年10月22日以来,周某在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周某认为,该事故属于互助计划中需要提供保障的约定情形,于是向该互助平台提出互助申请,但平台至今未支付互助保障金。

    周某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煷公司应承担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责任,某煷公司不履行赔付的义务,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周某互助保障金35万元。

    互助平台多次被监管部门警示

    本案中的某互助平台,也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互助平台。据平台介绍,加入该互助计划的成员,可为罹患癌症或意外身故的互助会员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同时也将获得其他成员的义务均摊式捐助。

    互助平台因其会员准入门槛低、成本低、公益性等优势,吸引着群众自发式、社群式传播,使得这一公益互助队伍迅速壮大。一时间,网络互助平台犹如雨后春笋,数量多达上百家。

    截至2019年2月,国内规模较大的网络互助平台如“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相互宝”和“e互助”,会员规模已分别突破7000万人、6000万人、3700万人和340万人。

    然而,网络互助这一新兴领域,因其存在着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难以管控的因素,多次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警示。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网络互助产品不是保险产品,网络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亦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网络互助产品的定性,保监会自2015年起已先后多次发布过警示,强调“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其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更是指出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比如: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告诉记者,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互助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的范畴,受保监会监管。但由于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监管机构也尚未明确。因此,从本质上讲,互助计划只能归类于“类保险”而非“保险”。

    法院提醒:谨慎购买互联网平台的“保险项目”

    就目前而言,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主体不是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其发行的互助计划也不是正规的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要谨慎购买互联网平台的“保险项目”。

    每个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推行产品不一,公众在选择平台时,需针对自身情况、详细地进行比对。例如,会员的加入是否需要费用、退出是否受到限制;各平台推出的互助计划有何区别;健康标准如何界定、观察期持续的期限多长;互助计划约定情形发生时,众会员的费用如何分摊;平台公约的条款能否接受等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提醒,无论是出于做公益的目的亦或是保障自身的需要,希望公众能理性看待网络互助产品,切实针对自身情况作出选择。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通讯员陈若琳










本文标题:市民将网络互助平台告上法庭:患癌后互助保障金没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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