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律师网
首页 团队律师 诉讼费速算 留言咨询
资讯导航
 
首页 >> 雇主责任险 >> 内容详情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不是员工福利

发布时间:2020/5/11 点击次数:849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技术员。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责任期限1年。投保半年后的一天,陈某在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时,因车祸意外身亡,交警认定陈某属无责方。其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得知该企业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陈某家属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明确说明,保险责任以陈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为限,该赔偿责任现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支付;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并没有发生实际赔偿费用;因此予以拒赔。陈某家属认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的一种,员工因工身故,用人单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家属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遂将该企业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尽,保单并无额外赔偿的特别约定,故对陈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这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理解。

一、《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陈某生前所在企业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非雇员,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雇员的生命、财产。

在生活中,有许多人和本案中陈某家属有同样的误解,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因工所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员工或其家属都能在该保险项下获得赔偿。这其实是将雇主责任保险同一般的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混淆了,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事实上,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释放或减轻雇主因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它所承保的并非是员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只有当该企业在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项下,有实际的赔偿支出发生,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才能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取得的赔偿后,不得向用人单位再次提出民事赔偿责任。

陈某因工作需要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所在地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陈某在前往工作场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属于无责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描述,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陈某生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陈某因工死亡的实际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陈某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不同于财产损失的可确定性,人身损失难以用金钱进行度量。各国对于人身损失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均有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2条第1款指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释》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因工伤亡案件民事赔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表明,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在获得依照《条例》标准执行的赔偿后,不能再次因同一事故向雇主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请求。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大幅度提升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加大了强制力度。应当看到,《条例》中的赔偿标准和《解释》对雇主赔偿责任标准的说明和限制,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即在较大程度和较广范围内提高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又不至于使得雇主责任无限大化,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同时还有助于提升雇主参保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上述案件中,陈某因工死亡,没有发生抢救费用,依照《条例》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赔偿。陈某生前所在单位由于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本案中没有实际的赔偿支出。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充分的,法院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看到,根据《解释》第12条第2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陈某家属虽然不能向雇主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仍然可以向车祸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在同雇主责任险的竞合关系中,工伤保险优先启用。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雇主责任险是没有必要的呢?事实上,大多数的工伤事故并不直接导致死亡。依据《条例》赔偿标准,在员工伤残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旧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这些都可以在单位所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项下获得保障。另外,市场上有少数雇主责任保险,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附加有特别约定,允许因工伤亡员工及其家属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之外,根据其伤亡程度,享有不超过保单责任限额的双重赔付。因此,雇主责任保险,虽然不能等同于员工福利,但却是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有效赔偿的保证。




作者:张蕴遐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本文标题:雇主责任险不是员工福利
本文关键词:暂无关键词
本文链接:http://www.mslaw0755.com/artcile/447.html
上一篇: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下一篇: 案例:网销保险产品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举证分析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深圳婚姻律师在线 |
Copyright © 2009-2024深圳保险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址:www.mslaw0755.com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