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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 受益人还能拿到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6/2 点击次数:882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基本案情

赵**经人介绍与钱**认识,因双方年龄均较大急于结婚,认识没多久就从深圳回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8月,丈夫赵**为看中了某保险公司网络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新婚不久的妻子钱**购买了500万元的保险,被保险人为钱**,生存受益人为钱**本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9年1月,保险公司收到了关于变更受益人的保单保全申请,经电话核实确认被保险人钱**同意变更受益人,将受益人变更为其丈夫赵**。保险公司核保后,作出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钱**。

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恶化,赵**伙同孙某某将妻子钱**杀害。赵**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该宗保险事故存在杀人骗保的嫌疑,遂报案。赵**与孙某某被抓后将杀人骗保的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保险公司遂做拒赔决定。钱**父母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得知钱**有大额意外保险后,也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钱**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0万及承担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处理费。

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本宗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2.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案件分析

1.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的关系认定。保险公司认为,本宗保险的名义投保人是妻子钱**,实际上丈夫赵**为了骗保冒用妻子钱**的名义进行投保。从形式证据上来看,虽然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妻子钱**,保险费通过妻子钱**的中国银行账户内扣取;但是这是丈夫赵**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私自利用妻子钱**的个人信息进行投保,本案真正的投保人为丈夫赵**,而不是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妻子钱**。

深圳保险律师网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冒用妻子名义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在做出变更受益人的保单保全批注时,经电话询问被保险人,并获得了其同意。该行为说明被保险人对该投保行为知情,并且确认为其本人所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法获得丈夫赵**冒用妻子名义进行投保的证据支撑。

2.案涉保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主张,丈夫赵**冒充妻子名义进行投保,其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因该案涉及到保险诈骗刑事犯罪,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关于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见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深圳保险律师网律师认为,因本案已经查明真正的投保人为妻子钱**,在保单保全阶段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取得被保险人妻子钱**的同意,因此,该网络销售保险的保险合同从投保、核保、交费、成立、保全、批注等行为,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投保与核保行为,属于有效合同,不存在无效行为。

3.保险公司应向钱**父母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00万元。在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时,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因此,丈夫将不会故意杀妻行为而获益。不过,保险公司提出,如果被保险人钱**不将受益人变更为丈夫赵**,赵**不会有杀害骗保的故意。在赵**丧失受益权后,该人身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钱**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钱**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该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向钱**父母给付。



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标题:杀妻骗保 受益人还能拿到赔偿吗?
本文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 故意杀人 保险金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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