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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平台与会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2/5 点击次数:542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网络互助平台是互助运营方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的网络平台,为社会公众中有互助共济需求并愿意加入互助计划的会员提供信息搜集、公布、交互和互助等多项线上服务,平台由运营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依据互助平台的特点,在网络互助中存在多个主体。从形式上看,会员在加入时对互助平台的要约做出承诺,双方构成双务合同关系。实际上,会员在加入时也对全体会员做出承诺,从而在会员与互助平台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其中,运营公司应承担前述的诸多职责,并享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会员应承担如实提供会员资料和信息、按时支付互助金和管理费等义务,享有提出互助申请、参与互助组织管理、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等权利。同时,会员在加入时就通过签订《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的形式,完成了对运营公司的授权,即授权其开展后续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运营公司已受会员的委托成为受托人。因此,运营公司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互助计划的公平公正,保障互助平台会员的利益。

      网络互助的核心运营流程完全由平台控制,会员对互助运营几乎无支配力。对于网络互助的法律关系问题,不能认定为存在会员与平台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多方法律关系,其新颖之处只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形成了互助共济的保障模式,但最终的运营主体仍然是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仍是会员与互助平台公司,会员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对此,可做如下分析,第一,从网络互助的性质看,现在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但很显然的是,网络互助无论从特性及经营模式来说,均属于类似保险的产品。第二,从加入网络互助的形式看,网络互助虽然是以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互助为号召,但实际发起人是网络服务平台,会员均是作为个体加入到网络互助计划当中,与网络服务平台签订公约。第三,从加入网络互助的目的看,会员加入网络互助主要是寻求类似保险的保障,网络互助的口号亦自称是作为保险的补充计划。会员之间并无成立合同的合意,会员只认定作为发起人的网络服务平台,而对其他会员并无与之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第四,从权利义务角度看,用户充值互助金即加入互助计划并完成其支付义务,并开始享有申请互助的权利,该权利和义务均是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相对方。当会员患病符合互助情形后,是向网络服务平台申请互助,而非向其他会员主张。当平台审核后即自行在特定账户中划扣,无需其他会员同意或另行支付互助金。从互助过程可以看出,会员与会员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从网络互助运营角度看,网络服务平台指定加入规则,收取互助金,审核互助条件,划扣互助金,同时收取管理费。网络互助的核心运营流程完全由平台控制,会员对互助运营几乎无支配力。

      互助平台是互助金的支付主体。首先,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收取管理费,具有特定的盈利模式,不宜直接认定为纯公益性组织。无论现阶段是否产生经营收益,均不能否定平台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主体身份。其次,从互助平台的运营规则来看,互助平台并非是仅为平台用户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场所等服务为主的网络平台,而是拥有直接为用户设立权利义务、掌握会费定价、会员条件审核、修订规则、发起互助条件审核等最根本权利的网络平台。第三,会员加入互助计划向平台充值会费,资金转入以平台公司自己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平台公司随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托管银行发出给付指令,故平台公司对资金享有实际的管理权、支配权。虽然在运营过程中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权作出限定,但限制款项用途并不影响该笔资金支配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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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网络互助平台与会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析
本文关键词:网络 互助 会员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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