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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煤气中毒身亡,中国人寿以高血压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3/31 点击次数:60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基本案情: “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个骗子”男子哭泣着说道。2020年12月,洛阳的昌先生夫妇在家取暖时煤气中毒,妻子身亡,昌先生成为了植物人。昌先生的女儿告诉都市记者,在2019年父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人身重疾险和意外险,但是中国人寿却拒绝赔付。拒赔通知书显示,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有高血压病史。对此昌先生的女儿很不理解,投保的意外险和疾病有直接关联吗?

      昌先生的女儿告诉记者父亲目前为植物人状态,家中姐妹三人都还在上学,保险拒赔让整个家庭入困境。随后记者来到中国人寿宜阳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领导不在,会在第一时间给出解决方案。

     新闻标题:《河南女子煤气中毒身亡,中国人寿以高血压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

     律师评:重大疾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但二者保障范围不一样。煤气 中毒导致的事故,一般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属于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煤气中毒符合该特征,中国人寿应该承担支付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会约定具体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名称、手术指征和疾病状态,煤气中毒致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昌先生及其妻子,是两个人分别投保,还是相互之间分别以投保人为对方投保,新闻中没有详细介绍,我们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昌先生妻子已经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给指定受益人或按法定继承人确认的法定受益人。昌先生本人因意外伤害致残,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如果昌先生夫妻二人同时分别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因昌先生妻子已经身故,则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去世终止,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昌先生因煤气中毒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以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其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是否构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再作分析处理。

      

       点评律师:深圳保险律师网陆歆律师,联系电话13714544898














本文标题:河南女子煤气中毒身亡,中国人寿以高血压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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