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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运营网约业务需办理保单批改——李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7/24 点击次数:404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裁判要旨】

    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实施了收费营运活动,改变了投保车辆用途,但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单批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为其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该车与案外人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李某所投保的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00元。甲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发现,李某系某网约车平台签约司机,事故发生时系通过该网约车平台APP接单从事营运行为,遂拒绝对上述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车辆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7530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供的与李某制作的谈话笔录,李某在谈话笔录中自认职业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在事发地点是为了接单。涉案商业险保险单明确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李某提供的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亦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网约车平台是一经营网约车服务的企业,乘客在接受服务后需要向司机支付一定的费用。李某系以“非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其事实上通过网约车平台实施了收费营运活动,改变了投保车辆用途。众所周知,营运车辆较非营运车辆,在途驾驶时间上会有明显增加,交通事故出现率也会有明显增高,因此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要高于非营运车辆。李某作为车辆的投保人在将车辆投入营运时,有义务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在保险合同未办理变更前,机动车损失险保险人对非营运性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裁判意义】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约车因为其使用便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势,在全国迅速推广。但由于某些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资质和运营车辆审核不严,系统存在漏洞,导致网约车良莠不齐,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治安也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各地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网约车管理规定,对网约车平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设置了网约车司机和运营车辆的准入门槛,包括要求网约车须以营运车标准向保险公司投保等。目前,部分私家车主在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基于成本考虑或法律常识缺失,仍按非营运车辆的标准缴费投保。一般而言,非营运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低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在计算两者保险费率时会加以区别对待。私家车主在投保时如将对车辆的真实用途这一关键信息刻意隐瞒,就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私家车主如在保险期间内变更车辆用途,从事营运性的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文章转自:上海金融法院官网







本文标题:私家车运营网约业务需办理保单批改——李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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