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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猝死,前妻领走保险金,有没有天理?

发布时间:2021/9/27 点击次数:349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员工,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为其集团公司员工制订了员工保险福利计划,该计划包括终身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交费期限均为20年,保险费由员工个人按年缴纳。2008年初,马某某以其个人为被保险人向公司申请投保,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并向马某某个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生存受益人为马某某本人,身故受益人注明“妻子”。

    肖某某与马某某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感情不合,马某某与肖某某于2015年3月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0月,马某某与冯某再婚并生育了小孩。

    2020年12初,被保险人马某某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晕倒,经120出诊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马某某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从发病到死亡时间约2小时;《诊断证明书》记载马某某的死亡为猝死。

    前妻肖某某在得知前夫马某某去世后的消息,独自持由其保管的保险单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扩展猝死条款,符合赔付条件,遂向前妻支付人身保险金50万元。在马某某去世半年后,其父母与妻子冯某才得知肖某某独自领取保险金,双方发生纠纷。

    【观点分歧】

    本案中,马某某因猝死身故属于保险责任,各方对此没有争议。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受益人是妻子,因马某某生生前存在两段婚姻,是前妻还是现在的妻子是保险金受益人,对此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单写明的受益人是妻子,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应该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与其存在婚姻关系的妻子;且其去世时小孩年幼需要抚养,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现在的妻子冯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马某某所在公司,投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是“妻子”,在双方离婚后未进行受益人变更。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的约定为身份关系,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应该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即前妻肖某某有权领取保险金。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到仅写明身份关系的受益人认定规则问题。保险合同主体较为复杂,可区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保险合同当事人也是合同相对人,一般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本案中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是马某某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关系人有二类,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受益人一般是经被保险人指定或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法律并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配偶子女之外的人员或公司,可以成为受益人。

    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受益人是经被保险人同意并指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肖某某与被保险人马某某的身份关系已经发生改变,但该保险合同还涉及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不能仅仅考虑保单中的身份关系变化,还应考虑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

    在身份关系变化后,被保险人马某某未及时向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变更受益人。我们不能以事后推理的方式,马某某必然要求变更现在的妻子为受益人;假如该推理成立,那也有可能其子女或父母均可能成为受益人。因保险合同涉及到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也涉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在未变更受益人时,应当按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向前妻肖某某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办案提示】

    用人单位以员工为被保险人进行团体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与其近亲属,前妻肖某某当时与被保险人马某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其做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单位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否则,因为保险合同的约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前妻领取保险金,的确会带来巨大争议。婚姻关系的变化、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民众对保险金处理的认知等综合因素,会强化此类矛盾。妥善管理保单、及时咨询保险公司、不做权利的睡眠者,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标题:前夫猝死,前妻领走保险金,有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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