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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障碍仍故意通行的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16 点击次数:345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

    2020年6月,张某驾驶轿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时,前方停有一辆轿车阻碍了其通行,张某先后拨打110及派出所电话通知该车主郭某挪车未果。等待一个小时后,张某驾车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多处损伤。后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交通费等。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故意制造,请求商业三者险免责。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案涉交通事故是否系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对此笔者认为,本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和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从认识因素来看,张某行驶至事故地点,等待一个小时驾车通行,其主观明知存在通行障碍;从意志因素来看,张某明知存在通行障碍,仍驾车强行通过,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根据两车的受损照片,张某在两车碰撞的第一时间已对事故发生有明确的认知,但并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故保险公司存在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应由张某承担两车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姚丽 黄素英





本文标题:明知障碍仍故意通行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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