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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引纷争 扣划保险促案结

发布时间:2022/4/6 点击次数:205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来以为保险是不能被法院执行的,悄悄把钱买成保险就能‘高枕无忧’了,但最终也没能逃过执行干警的‘火眼金睛’,早知道就早点履行了,省得为躲债折腾这么长时间……”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常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收益类保险19万余元,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018年2月,常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年底归还。然而直至2020年2月,常某依然分文未付。多次向常某讨要无果后,李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常某于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经李某多次催收,常某仅支付了10万元的本金,余款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李某无奈之下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敦促其自动履行,但常某仍以没钱等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就在执行即将陷入困境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表示常某名下有保险,执行法官立即前往案涉保险公司进行线下查询,经核实,常某名下有数份收益类保险,且部分保险尚有现金价值。执行干警随后依法对常某的收益类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提取保险的现金价值19万余元,将该笔执行款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保险被执行后,常某仍有近1万元未付,执行干警随后再次联系他,向其释法明理,希望其主动还款。最后常某迫于法律的威严,权衡利弊后,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差欠款支付给李某,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执行干警随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等理财产品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有许多家庭选择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也有些被执行人动了“歪脑筋”,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执行法官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了查控系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再次奉劝广大被执行人,诚信是立人立业之本,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扩展阅读】失信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怎么办?法院还可以执行这些!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时法院执行该咋办?执行干警表示,还可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这也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被执行人

      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法院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也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澎湃新闻 政务:焦作解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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