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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保险“避债功能”宣传 多地明确人身保险金可以被执行

发布时间:2022/4/13 点击次数:203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寄希望于人身保险金会有“避债功能”,要落空了。

      近日,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纪要》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冻结属于其生存金、现金价值和红利等权益。这是继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和北京市等地明确被执行人保单可被扣划后又一地明确了上述意见。

      《纪要》中提及的八大保险机构包括: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友邦人寿、工银安盛人寿、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人寿上海分公司等。

      一直以来,“利用保险转移资产”、“人身保险可以避债”等声音在市场上充斥。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社会上一直有“人身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也有不少人通过投保大量(大额)人寿保险来恶意逃废债务,而且这种现象不断增多。显然,这种行为违背基本的诚信要求,不利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上海高院表示,问题主要围绕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同关系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上。以往有不少被执行人通过将财产转移进保险产品来逃避法院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此次《纪要》的出台是为了补齐财产查控短板。上海高院披露,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

      《纪要》对保险机构提出“三协助”,分别是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和协助扣划。此外还对协助执行办理流程做了细化。在积极协助原则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纪要》还特别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纪要》第三章“规范执行与特殊免除”当中提出,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部分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说明《纪要》强调的是执行财产利益,保留人身权益。

      显然,过去和现在对人身保险单来说,均可被强制执行,那为何“避债功能”一度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卖点呢?

     蜗牛保险联合创始人、首席精算师李致炜认为,以前市场上曾有“保险产品可以避债”的说法,原因一方面是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另一方面是以前一些保险产品没有被强制执行的案例,让大众产生了误解。实际上,人身保险不具有所谓的“避债”功能。除非是被保险人有实际还债能力,但不幸身故,那么保险金直接给到指定受益人,不用和被保险人的债务混在一起。此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让保险回归保障作用,规避风险、保障生活。而不是把保险作为钻空子的手段,甚至是违反公序良俗、违法违规的事情。

      暨南大学医学硕士、北美高级寿险管理师孙晓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避债的是重疾险等保障型险种。年金和终身寿险则因为其现金价值高,且积累快、增长速度快,具有资产属性,在各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会被执行,故该类险种的“避债”属性是相对的。

      李文中则表示,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是指含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就需要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依据《继承法》其继承人需要先帮助其清偿生前债务,才能继承余下的遗产。

      暨南大学医学硕士、北美高级寿险管理师孙晓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避债的是重疾险等保障型险种。年金和终身寿险则因为其现金价值高,且积累快、增长速度快,具有资产属性,在各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会被执行,故该类险种的“避债”属性是相对的。

      李文中则表示,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是指含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就需要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依据《继承法》其继承人需要先帮助其清偿生前债务,才能继承余下的遗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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