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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保额条款是不是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4/1/6 点击次数:315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共享保额条款是不是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一、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疾病保险的给付形态之一,附加于终身寿险且与终身寿险共享保额。

1.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形态分类来看,通常可以分成独立给付保险、提前给付保险与额外给付保险三大类。其中独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主险型,并不附加于其他主险;提前给付型属于附加险,需要同时购买终身寿险等主险。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少;额外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同样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购买时同样需要与主险一并购买。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www.iachina.cn/art/2015/12/14/art_690_43639.html)发布了《保险•名词解释》,在该解释“208.提前给付”对此进行了定义,即“允许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支取部分死亡给付金的一种寿险保单条款,已支取的部分将从死亡给付金中扣除。”也就是提前给付型保险与主险共享保额。

二、共享保额是保险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损害投保人利益。

1.在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组合当中,共享保额包括“多人共享保额”和“不同保险责任共享保额”两种方式,其中“多人共享保额”一般是以全家人为被保险人,全家人的全部保险金额固定,当其中一人出现保险事故并赔付后,共享保险金额将等额减少。“不同保险责任共享保额”是多项赔付责任共用一个保额,案涉保险中的主险平安福终身寿险与平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就属于“不同保险责任共享保额”。共享保额的保险具有价格实惠、保障全面等特点,共享保额的保险险种组合的推出,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投保需求。

2.共享保额中的赔付限额与保费相对应,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担。共享保额条款系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金额范围以及赔付条件和方式的具体约定,该赔付限额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相对应属于保险合同的主要约定条款,没有减轻或排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与义务。同时,从主险和附加重疾险的性质来看,重疾险的目的就是在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能够提前、及时支取主险保险金,此为重疾附加险的意义所在,该约定并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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