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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保险免责条款类型在诉讼中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4/8/16 点击次数:11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举案说法】保险免责条款类型在诉讼中的价值

 

 不同类型的保险免责条款,在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划分免责损失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特殊情况下,不同理解方式甚至能导致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在诉讼实务中,没有正确区分免责条款类型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辨析不同类型保险免责条款之间的区别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

 

两级法院为何出具不同结论判决书

 

202352日,原告小王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与小李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为,小王驾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认定小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李驾驶机动车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因小王存在超载违法行为,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及投保声明上加盖了公章,但庭审中保险人认可,投保过程是投保人履行盖章手续后,保险人仅向其发送电子保单。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该条款实际交付给投保人,故不能以此为由进行免责,遂判决保险人赔偿全部车损。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对因超载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事故形成原因比例无法区分,酌情认定超载占整个事故责任的15%,遂改判保险人按照85%的比例赔偿车损。

 

辨析保险免责条款类型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根据免责条款的类型,在二审中改变抗辩思路,提出按照原因力比例拒赔15%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因此辨析保险免责条款类型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保险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显性免责条款和隐性免责条款;按照内容性质,可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通用免责条款和特殊免责条款;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可分为格式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免责条款。

 

还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近因免责条款、危险状态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等类型。

 

近因免责条款,也称为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对因某种特定原因所导致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也称为事故原因免责。在该类事故中,保险人如要获取责任免除,就必须证明某种特定的原因事实,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数额。例如,案例涉及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列举了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核反应、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等多种原因行为,此为典型的原因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仅能对因超载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免责,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有3个,超载违法行为仅仅是其中一项,因此保险人不能主张拒赔全部车损理赔款。

 

危险状态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对在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责,称为危险状态免责。其特点是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处于该免责条款约定的危险状态之内,保险人可免除其保险责任,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状态所导致。换言之,特定的危险状态期间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无须具有因果关系。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条款列举了故意破坏现场、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等多种情形。即只要存在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即便事故发生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影响保险人免责。

 

容易混淆的观点

 

之前部分省份法院曾流行观点认为,肇事逃逸时间节点发生在事故之后,没有导致事故发生风险概率增加,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进而认定逃逸拒赔属于无效免责条款。此观点就是将危险状态免责事故原因免责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免责条款混淆。

 

20174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在超载、未年检、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准驾车型不符等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若约定的免责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特定危险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系危险状态免责条款。该类条款的作用是让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危险水平与缔结保险合同时的危险水平大致相当,以维护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于该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即可减轻或免除其保险责任,而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状态所导致。可见该保险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一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列举了贬值、自然磨损、车轮单独损失等损失项目。

 

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体系较为复杂,诉讼实务中辨析不同类型免责条款的区别,在认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免责范围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于新亮 发布时间:2024-08-08







本文标题:【举案说法】保险免责条款类型在诉讼中的价值
本文关键词:保险 免责条款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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