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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日保型”雇主责任三者险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

发布时间:2026/5/17 点击次数:27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日保型”雇主责任三者险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


近年来,互联网外卖服务在百姓消费生活中日益普及。外卖平台运营商以及相关物流供应商通常为骑手配置商业保险以分散平台经营风险。“日保型”雇主责任险是相关平台普遍选择的保险产品之一。那么,“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日保型”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吗?


01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速派公司的“外卖骑手”,为分散平台风险,该速派公司为杨某投保了“日保型”的雇主责任险并附加三者险。2022年10月19日,杨某在驾驶电动二轮车送外卖工作中,将李某某撞伤,李某某住院治疗,花费部分医疗费。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某与杨某及所在某速派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某无奈之下,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将杨某某、某速派公司及速派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某前海保险公司诉至临清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被告某前海保险公司辩称,其与某速派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合并审理。某速派公司辩称,杨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的三者责任保险情形,原告李某某应直接向某前海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金,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2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提起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某速派公司与某前海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两种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某速派公司在某前海保险公司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故在本案中对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不能一并进行处理。本院判决后,某速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进行赔偿,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意义


“日保型”雇主责任险系近年来推出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灵活就业者提供保障,有效避免了因员工流动性大,工作日不固定而造成的购买“年付型”保险的浪费,有效契合了外卖行业的工作特点。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雇员责任险附加三者险与投保人平台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从该条也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因此,当事人不能要求“日保型”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






2023-09-13 18:05 山东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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