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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复杂”交通事故 谁该为损失买单?

发布时间:2019/8/3 点击次数:790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回顾】

    近日,一辆驴车停在马路边,驴车主人在卖水果。突然有一只斗牛犬从主人驾驶的私家车后窗跳出,钻到驴车底部,并一口咬伤了驴唇,被咬伤的毛驴开始负痛狂奔,奔跑过程中将路边一辆奥迪A8L小轿车的后尾部踢出了一个大坑,造成奥迪车左侧尾部、后保险杠及尾灯等部位损坏严重。

    这起由一犬、一驴、一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热议。因为事故涉及多方主体,被网民称为史上“最复杂”的交通事故。

    动物损伤车辆,该由谁承担事故责任?是驴车主人?还是斗牛犬主人?奥迪车车主是否完全无责?今天,我们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对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进行分析。


驴车主人:违反畜力车禁行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而《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五条则明令禁止畜力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对于违规上路的畜力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如畜力车主拒不缴纳罚款的,可扣留其车辆。

    本次事故中,在被斗牛犬咬伤之前,毛驴并不存在过激反应,姑且可以认定毛驴为被驯服的牲畜。因此驴车主人在下车卖水果的时候是否拴系毛驴,是考量其是否尽到作为驾驭人管理义务的重点。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城区,也就是说,驴车是行驶在了“错误的道路”上后,停放在了“错误的地点”。因此,即使对于毛驴将奥迪车踢坏这一事实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驴车主人的违规上路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而这种行为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驴车主人对于奥迪车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斗牛犬主人:对宠物未尽监管职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则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人口聚集的重点管理区内可饲养犬的种类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沈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后也对外公布了48种禁养犬,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本次事故中惹祸的斗牛犬虽然是小型犬,看起来小巧可爱,但实际脾气并不温和,特别是在高温等特殊天气下,容易变得具有攻击性,且该犬种恰恰就是被沈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禁养犬名单的烈性犬之一。斗牛犬的主人开私家车载宠物出行,行驶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对斗牛犬跳出车窗的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制止,由此引发后续的连环事故。作为烈性犬的饲养者,斗牛犬的主人显然对宠物未尽到法定的管理职责,故也应当对奥迪车的修理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具体到斗牛犬主人和驴车主人的责任比例划分,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奥迪车主:为不当鸣笛行为担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即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本案中,如果奥迪车车主摁喇叭鸣笛的情况属实,那么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就在于,其鸣笛的路段是否属于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如果是在禁鸣区域或路段内,则奥迪车车主本身的行为即存在不当,反之奥迪车车主摁喇叭的行为是不存在过错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如果奥迪车车主是在禁鸣区域或路段内摁喇叭,导致斗牛犬受到惊吓跳出车窗,那么奥迪车车主对自身财产损害结果的产生亦存在过错,由此可以相应减轻斗牛犬主人和驴车主人的责任。


【法官释法】

    反观整个事件,似乎是由一连串的“不应该”拼凑成,奥迪车主摁了“不应该”摁的喇叭,斗牛犬主人饲养了“不应该”饲养的烈性犬,驴车出现在了“不应该”出现的地点,种种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应当“依法行事”,不论是饲养宠物,还是驾驶车辆,都应文明谨慎,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来源:北京政法网




本文标题:史上“最复杂”交通事故 谁该为损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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