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获信用保险赔款5000多万元。以下为有关内容节选:
与东莞金铭、东莞金卓、金立通信及刘立荣的诉讼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分别与东莞金铭、东莞金卓签订采购协议及订单,对本公司与东莞金铭、东莞金卓的购销关系予以确认。购销关系存续期间,本公司如约履行义务。
2017年,东莞金铭、东莞金卓陆续发生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向中信保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金铭、东莞金卓的母公司,以下简称“金立通信”)、刘立荣(东莞金铭、东莞金卓的法人代表)为东莞金铭、东莞金卓应付本公司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本公司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东莞金铭、东莞金卓及金立通信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财产。
2018年1月9日,本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莞金铭、东莞金卓清偿拖欠本公司的全部货款(包含应收账款,已下订单未交货的存货,以及少量已交货的存货)、相应利息,并依法承担相应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法院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立通信对东莞金铭、东莞金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3月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同意本公司追加刘立荣为案件被告。
2018年11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2018年12月1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715号),要求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起五日内支付已交货未支付的加工费54,573,100.71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支付已生产未交货的加工费13,153,328.7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2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2民初706号)要求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起五日内支付已交货未支付的加工费8,581,008.99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支付已生产尚未交货的加工费752,098.1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5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因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的拖欠货款对本公司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为48,708,293.98元;同年12月21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拖欠货款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为6,204,160.23元。本公司收到赔款金额后,将法院判决书项下的所有权益委托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偿。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在应收账款科目,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