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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公司为回家途中摔伤员工主张雇主责任险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20/5/11 点击次数:499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 (李楠 李智涛) 某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员工年会饮酒回家时摔伤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便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网19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人力资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9月,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1年1月,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谢某参加单位举办的年会,在年会饮酒后回家途中摔伤。2011年8月,谢某将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考虑到摔伤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极为严重,人力资源公司作为谢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从人道主义及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对谢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法院即酌定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谢某补偿款等共计11万余元。后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出具《理赔意见书》,以谢某在年会中有饮酒行为,不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第六条约定为由(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发生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拒绝承担保单责任。

  人力资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依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法院判决内容中支付部分应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人办资源公司索赔情形不属于其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约定的理赔范围;诉请的索赔请求不符合其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条件,其索赔主张属于所投保产品的免赔事由;生效判决确认其对员工伤残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在工作场所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谢某系在参加完公司年会后,离开活动现场回到自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摔伤致残。该意外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亦非工作原因所致。其次,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人力资源公司在谢某摔伤事件中无过错也无赔偿责任,基于人道主义及公平原则,判决人力资源公司补偿谢某11万余元,该笔补偿款不属于人力资源公司对谢某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标题:人力公司为回家途中摔伤员工主张雇主责任险赔偿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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