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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仲裁处理 受益人能向法院起诉吗?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0/6/23 点击次数:160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保险律师网评析法院以投保人中兴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商事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被保险人做为中兴公司的员工,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使中兴公司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依法可以成为被保险对象。因被保险人并不是投保人,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中兴公司无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争议处理;

      2.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而非保险合同约定;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相似内容,但受益人的权利来源仍然依据法律规定;

      3.诉权是法定权利,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约定。在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应排除适用中兴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商事仲裁约定;

      4.法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排斥法院管辖权,未考虑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附案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670号

      原告:曹国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雯,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9801168P),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赵秀区广州大道中301号20楼2001,21楼2101室。
      代表人:张学萍,总经理。

      原告曹国峰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曹国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寿保险公司向曹国峰支付保险金50万元;2.诉讼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曹国峰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员工。2011年12月,中兴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曹国峰投保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基本保额10万元,2014年增加保额20万元,2015年1月1日再次增加保额10万元。2016年1月1日再次增加保额10万元,2017年1月1日0时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重疾保险基本保额为50万元。2017年5月9日至24日,曹国峰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肾移植手术。2017年9月11日,曹国峰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曹国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国峰以其工作单位中兴公司为其投保的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向人寿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应受中兴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2016年5月5日,中兴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甲方,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团体健康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本协议内容是乙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条款内容的补充书面文件。本协议适用于已投保本产品团体中的所有被保险人”,该协议书有效期为三年,曹国峰持有的团体保险单签发日期在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内,因此曹国峰应受协议书内容约束。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核实,广东省广州市登记设立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根据涉诉合同条款约定所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在履行涉诉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能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情形下,涉诉合同的当事人已排除了法院管辖,基于涉诉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不再属于法院管辖,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国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退还原告曹国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傅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娜









本文标题: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仲裁处理 受益人能向法院起诉吗?附案例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 约定 仲裁 法院 起诉
本文链接:http://www.mslaw0755.com/artcile/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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