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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回应武汉金凰信托违约: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20/6/29 点击次数:637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近日,武汉金凰珠宝百亿抵押物被强制执行、公司实控人股权被冻结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针对有媒体报道称“武汉金凰信托融资计划违约,相关信托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等事宜,人保方面进行了如下回应。

      人保方面回应称:在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

      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

      因此,人保财险表示,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人保财险表示,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人保财险还表示,保险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条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为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基于此,人保表示,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简评: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的专有概念,《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大量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有第三方做为受益人的情况出现。既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同意第三方做为受益人,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却以该约定无效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第三方向保险公司求偿。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为受益人,并不当然无效。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保险合同约定第三方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当然有约束力,该约定并非无效行为。因第三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依法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可以理解各方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将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以解决《保险法》在财产保险章中未规定受益人身份的争议。

      深圳保险律师网律师认为,人保财险对于受益人争议的回复,难以让人隽。





本文标题:人保回应武汉金凰信托违约: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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