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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六种作案手段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1/9/1 点击次数:32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保险诈骗犯罪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并逐渐成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增长点。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种新型经济犯罪上升态势,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笔者在此分析保险诈骗常见的作案手段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常见手段

    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投保的标的,实际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虚构的,投保人谎称保险标的灭失,骗取保险金,也叫无的空保。

    2、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将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隐瞒,重新捏造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

    3、非保险标的转化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因受损害而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保险金。但是犯罪分子常将多个相同种类物中的某一个投保,以节省保险费。当其他相同种类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则移花接木,将非保险标的物代替保险标的物,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4、重复投保。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与多个保险公司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然后通过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多个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从而获得总额比实际损失高得多的赔款。

    5、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财产投保后,故意对投保财产进行有关破坏活动,伪造盗窃、火灾假象,造成财产损失,企图蒙骗保险公司。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人为地故意对被保险人进行伤害、杀害故意致残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患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

    二、防范提醒

    加大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核制度,严格把关。要强化对投保人信用资质等方面的审核力度,防止不法人员利用保险业漏洞作案的可能性;切实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内部实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对审核保单时把关不严出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录用人员时应注意严格把关。保险公司录用人员时应从多方面考察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告知能力,不能任意降低用人标准,同时应对在职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保险业务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其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识别辨认能力。

    公安机关应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目前财产险频发,特别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极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联系,双方互通机动车发生事故及保险理赔情况,注意从中发现保险诈骗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财产涉保案件时应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使保险诈骗犯罪无处遁形保证保险业沿着健康、有序的道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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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保险诈骗六种作案手段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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