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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时对保证保险不知情,能否要回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2/1/20 点击次数:326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最近有网友提问,我通过某银行的手机APP申请了三年期的贷款,每月都按时还款。在还了2年半后,到银行打印账单,发现每月都扣了好几千元的保险费。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将我还的贷款中一部分,作为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能不能将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借款人是如何办理贷款保证保险,这宗案例会给你答案。


律师解案:


借款人通过银行手机APP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时,会与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根据银行方面要求,借款人需要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根据银行手机APP操作引导,该APP一般会直接链接到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因保险公司一般会与银行共享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借款人无需向保险公司再次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或系统生成《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借款人未留意时可能会误以为是银行要求,则可能直接签名确认。


该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银行方面收到保险合同后,一般会立即放款。因《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一般会授权银行将保险费直接划扣给银行,如果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借款人将可能无法对投保一事无法了解,因此导致纠纷。本案中,张*女士向银行贷款200500元,因产生保险费70500元,实际上只收取借款本金13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9年7月5日,张*女士通过阳光银行手机APP与中国*大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借款200500元用于生产生活消费,贷款期限3年,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贷款按月分36期等额还本付息。


同日,张*女士在同一手机APP中向财保广东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财保广东分公司签发《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金额223283.52元,费率0.8771%(月),保费70500元,保费缴纳方式为趸缴,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因张*女士于2020年3月5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形,财保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被保险人中国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理赔本金164784.81元、利息3504.31元、罚息139.36元。保险公司在支付贷款后,遂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张*女士支付代偿的银行借款、保险费及利息损失等。


被告辩称:其对办理贷款保险一事不知情。一、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是变相的砍头利行为。张*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贷款到账的同时被转出保险费70500元,仅剩本金13万元。该保险费用属于光*银行划扣,不是张*女士自行交纳,张*女士对此毫不知晓,财保广东分公司收取高额保险费70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二、案涉《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且张*女士认为该保险合同不应生效,财保广东分公司应退还预先扣除的保险费。三、张*女士申请贷款时没有填写过《投保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在实施现场要有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资料,但一审期间财保广东分公司未提供该证据。四、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本案中,财保广东分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制作数据并不为借款人专有,而为友信P2P或其它APP运营方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不为借款人所控制,而为上述运营方控制,其能够对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进行改动,并且可以不被发现。五、财保广东分公司提交的《理赔凭证》、《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系光*银行广州分行自行制作,财保广东分公司应提供代偿转账支付凭证,否则应视为虚假代偿。


法院查明:


关于案涉《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的效力认定。本案中,张*女士通过阳光银行手机APP向财保广东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财保广东分公司提交的活体影像资料与张*女士本人相符,能够证实张*女士本人亲自办理贷款投保等事宜,结合财保广东分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关于电子签名的验证结论,足以认定案涉《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系张*女士本人签名,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成立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张*女士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全部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情形,其关于案涉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保广东分公司收取保费70500元是否合法有据的认定。案涉《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明确约定保费金额70500元及缴纳方式为趸缴,结合案涉2019年7月4日的《中国光*银行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明确载明张*女士授权委托光*银行广州分行将保费划至财保广东分公司银行账户的约定,与张*女士提交的光*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显示的摘要为“小额贷款保费”支出7050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财保广东分公司收取70500元保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张*女士和光*银行广州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张*女士关于财保广东分公司扣除保费系预先扣除贷款利息及保费过高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张*女士未向光*银行广州分行履行如期还款义务,财保广东分公司依约向光*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保险理赔款168428.48元,并提交理赔款项明细截图及光*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为证,足以证明财保广东分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财保广东分公司据此要求张*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张*女士向财保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68428.48元;二、驳回财保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财保广东分公司负担149.2元,张*女士负担3656.8元。


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标题:个人贷款时对保证保险不知情,能否要回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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