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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发布时间:2022/3/7 点击次数:247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目录
      1.内容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3.保险理赔流程
      4.共保模式
      5.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发展 ▪北京▪上海▪深圳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建设单位
      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赔偿权的人,为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建设工程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理赔流程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履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义务。
      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2]

      共保模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通常采取共保模式,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流程、统一分配份额。共保体由首席保险公司和至少三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发展

     北京
      2007年,北京市推行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4家建设单位签订了关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开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作协议,后因开发商改变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因为投保数量少、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等原因而不愿承保。最终,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生成保险单,保险试点工作就此搁浅。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了北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上海
      2012年,由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房管局、金融办、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沪建交联〔2012〕1062号),明确了整个质量保证保险(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运行机制。
       2014年完成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鼓励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2015年9月30日,《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试点到期,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金融办、市保监局以及相关单位总结过去试点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标准,下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
      2019年11月08日,为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

      深圳
      2017年6月6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辖区内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2017年8月16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旨在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实施工作。对参与各方做了明确要求。
      2017年9月,深圳保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推动政府基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在深圳落地。3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该项目的实施。

      2018年3月,福田区发改局举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会,再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会上邀请工程保险领域专家马海骋博士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优势和操作细则作了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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