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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身故却因职业遭保险拒赔 法院判理赔20万元

发布时间:2022/3/15 点击次数:247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彭菲通讯员厦法宣)彭某为父亲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想到不到一年父亲就发生意外去世了,于是彭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以其父亲职业不属于“承保人员”拒绝理赔。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据了解,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于2019年4月成立,设有全国首个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站,至今共受理金融纠纷3.5万件,标的471亿元。


保险公司提交证据“特别约定只保3类人员”


2018年10月,彭某通过微信为父亲老彭购买了一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9年6月,老彭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彭某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提出,老彭所从事的工作为操作搅拌机相关工作,根据保单约定“本保单仅承保我司职业分类表中1-3类人员”,而老彭的职业属于第4类,因此无法理赔。


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老彭的家人不服,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交了线上的投保流程作为证据,表明有“特别约定”的内容,对消费者作出提示。另外,保险公司还提交证据证明彭某为其父亲选择的职业为1类,认为彭某没有如实告知,不应理赔。


职业分类限制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不够明确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法官解释,对职业分类限制的条款免除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本案中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其内容与其他内容没有字体区别,而且究竟职业如何分类在投保流程中也没有显示,仅在“健康告知”界面载明不可投保职业,虽然有加黑突出,但是职业类别具体划分复杂、种类繁多,非经特别提示及说明,投保人一般无从关注。


至于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未如实告知其父亲从事职业一事,法官说,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是否如实告知应针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和范围,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在投保界面并无询问事项,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彭某未如实告知。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


法官说法


网上投保不能“面对面”


保险公司应主动询问


与传统的“面对面”购险不同,网上购买保险,对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以文字、字体或符号已无法在众多保险营销宣传中引起投保人注意。即使投保人勾选了“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保险条款及告知》和《平台服务协议》”,也不能说明其实际阅读并充分理解。所以,保险公司如果仅以此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是不充分的。


目前,各类互联网保险产品对询问事项的设定大多采取“选项罗列+勾选”模式。法官表示,有必要通过“主动询问+适当说明”方式,对询问内容的适当解释、说明,提示投保人告知不准确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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