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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了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作数”?

发布时间:2022/12/27 点击次数:17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张先生与某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张先生无责,故张先生将小刘、运营众包配送APP的众包公司、事发车辆投保的快车保险公司以及投保骑手险的无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保险公司分别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共计19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小刘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张先生由南向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事发当日张先生前往医院就诊,住院5日,后复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


被告快车保险公司辩称,小刘在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


被告无忧保险公司辩称,众包公司在其处投有个人综合责任保险,为限额25万元的骑手保险,其与众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张先生和小刘是侵权关系,无忧保险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且小刘事发时驾驶机动车不在理赔范围,并提交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为证。


被告众包公司辩称,小刘属于众包类兼职骑手,自行下载APP同意相应条款后注册成为骑手。事发当日骑手有生效保单,承保公司为无忧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为25万元,应当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为避免诉累,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交强险范围外不足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包公司投保的个人综合责任险含因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处理。另,无忧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对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张先生予以赔偿,判令快车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12万余元、无忧保险公司向张先生赔偿7万余元。


宣判后,无忧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无忧保险公司抗辩称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但其未举证证明对上述免责条款予以特别说明,因此不能依据格式条款的内容主张责任免除。小刘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快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保险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还需要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安子元










本文标题:外卖骑手撞了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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