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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员工下班遇车祸,家属要求直接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11/5 点击次数:469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男子于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赔偿应由投保人即于某的公司提出。日前,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4万余元。

2018年9月,A公司在保险公司为于某等10名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800000元。就在A公司投保后不到一周,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法院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中认定,于某与对方负同等责任。人社部门认定于某为工伤。

此后,A公司未能对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于某家属到保险公司想要进行理赔,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条款中约定,A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其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根据合同约定,雇主应先赔偿雇员,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东家不赔、保险公司也不赔,于某家属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权利。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某在保险期间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在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雇主)未给付赔偿金,也未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于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提出的应由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险以及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A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于某等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某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雇主责任险依法成立,应由A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在A公司未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无论A公司是否主动协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都不影响于某法定继承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来源:江海晚报  作者:罗 媛





本文标题: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员工下班遇车祸,家属要求直接赔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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