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凡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陈某发生事故造成陈某死亡,陈某继承人向凡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现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且凡某的交通从业资格证已过期,处于注销状态,故拒绝在商业险内承担赔付责任。而凡某认为事发车辆并未从事营运活动,对有无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因凡某无交通运输从业证,商业险是否依法理赔是本案审查重点。
【评析】
从事发车辆是否属于营业性机动车客观性角度看。保险公司对于营业性机动车专门作出要求领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但在本案中事发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使用性质为轻型自卸货运货车,现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事发车辆属于营业性机动车的类型。
从事发车辆驾驶员领取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合理性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上述政策系从促进物流行业成本、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减轻物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负担的角度出发明确不再予以设定从业资格证的类型。保险公司的特别条款指出保单项下的保险车辆为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普通货运汽车,出险后驾驶人需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无有效证件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上述内容清晰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货运驾驶员应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形。就本案事发车辆属于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属于改革新政下驾驶人无需领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及车辆从事运输经营也无需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情形。
综上,按照现行条例对是否需领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货物车辆4500千克以上或以下予以区分,属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对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应当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指引,即本案中凡某的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虽处于注销状态,保险公司亦做出相应免责条款规定,但事发车辆属于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货物车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应予理赔。
文章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