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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猝死,家属一定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尸检吗?

发布时间:2022/1/17 点击次数:278 打印 字体大小: 返回


      猝死保险一般出现附加险中,也可以出现意外伤害保险的扩展条款中。猝死(Suddendeath,SD)是人类最严重的疾病,猝死是只能预防不能治疗的疾病。考虑到约四分之三的猝死案例属于心源性猝死,猝死表象可以简单理解成“因病突然死亡”,该理解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患者已经死亡,任何能够治疗甚至治愈或复苏成功者都不能称为猝死;第二是自然死亡,死亡原因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因素。因溺水、触电、自缢、中毒、低温、高温、暴力、失血、外伤、麻醉、手术等导致的死亡,不是猝死;第三是突然死亡,凡能预料的死亡都不属于猝死;终末期疾病导致的死亡都不是猝死,如癌症晚期。
被保险人猝死,家属一定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尸体解剖吗?
      被保险人猝死前如果已经通过120急救,或送医抢救,医院一般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该死亡证明书一般会记载可能导致猝死的具体死亡原因。同时,受益人可以与医院沟通,要求急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与急救病历;在通常情形下,医生会根据具体情形出具关于被保险人属于猝死的诊断证明。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来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属于猝死,在保险公司无反证情形下,法院会采纳医院的专业诊断,并依法认定被保险人属于猝死的事实。

      一般的保险条款约定,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该类条款对猝死的表现形式做了详尽的描述,包括涉及死亡原因的多样性,比如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及未知原因;包括死亡的突然性,一般限定在24小时以内死亡;包括需要排除暴力性导致死亡的消极性要件,一般是排除意外。

      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属于猝死,保险条款中对猝死的认定约定了两个判断标准,即诊断标准与鉴定标准。医院出具的关于猝死的诊断证明,自无争议;但公安部门鉴定是否能解决关于被保险人猝死之争呢,这个主要是看鉴定目的。对于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公安机关在接警后会进行一系列调查走访,并根据案情需要安排尸体解剖。公安机关调查与鉴定的目的在于排查是否发生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不是查明具体死亡原因。因此,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并不能解决被保险人是否属于猝死这个问题。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并基本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后,对于公安机关关于尸体解剖的建议,家属可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是否进行尸检。

      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合同约定义务。在查明被保险人属于猝死时,对于是否进行尸检,需要考虑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中对猝死定义存在差异。比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护身符.意外险》中“附加猝死保险条款(B款)”,对猝死定义为“指突然发生急性症状、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症状发作后24小时内不幸身故,且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在该条款中,即使已经证明被保险人死于猝死,因猝死是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具体死亡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仍然会要求进行具尸体解剖进一步查明具体死亡原因。当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极少数保险公司要求就猝死原因进行查明的,该条款的效力本身存在重大质疑。

      猝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身故为保险事故的一类保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于寿险合同。对于寿险合同,基于保险条款分析,一般被视为以一切险的方式规定承保风险,只要不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均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可能发生的被保险人疾病或自杀等属于除外责任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请求权人一般只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保险合同等资料即可;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以保险事故调查方式来排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猝死保险责任是特定保险条款,在列明风险的同时也列明除外责任。对于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死亡与发生猝死身故,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所以保险金请求权人需证明被保险人系死于合同规定的猝死身故。
被保险人猝死,家属一定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尸体解剖吗?
      基于举证责任分析,保险金请求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且死于猝死;对于是否属于终末期疾病死亡等除外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需特别说明的是,即使在被保险人家属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时,考虑鉴定结论出具的滞后性及鉴定结果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出具时间一般在解剖后30天左右),能否及时进行火化让被保险人入土为安,会带来新的问题。在涉及到生死问题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习俗、被保险人家属的情绪,都会影响到尸体解剖决定的进程。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已经尽可能查明被保险人属于猝死时,不能强求被保险人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尽可能尊重民俗,尽量减少理赔争议。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14544898,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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